國立清華大學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85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作業要點依據行政院所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
  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事宜,除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
  察條例」、「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辦理外,
  並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校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設委員五至七人。除會計室
  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
  二年,以學年度為基準,每年改聘一半。

  稽核小組秘書業務由會計室主任指派會計室專人擔任。

四、稽核小組稽核事項如下:
  (一)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是否事前詳確訂明其名
     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它特別規定。
  (二)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時是否詳訂合理底價。
  (三)付款程序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辦理。
  (四)有無按程序及時限內辦理驗收。
  (五)稽核小組對於採購營繕事項應注意承辦單位作業情形,並與審計機關
     密切聯繫,如遇有下列情事,無法立即防止或糾正或作適當改善之處
     理,以杜弊端發生時,應報請校長,進行查處。
     1﹒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者。
     2﹒估價不實,任由一家包辦估價,虛偽比價或浮報單價者。
     3﹒非因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或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有被少數壟斷
       者。
     4﹒化整為零,逃避稽核者。
     5﹒釐定底價不實或串通洩露底價者。
     6﹒非因重大事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或變更設計追加、減項目之單價
       未按原合同項目單價計算者。
     7﹒發現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品質不符者。
     8﹒驗收未實地測試並記錄其規範是否達合約規定者。
     9﹒其它有關損失公帑情事或認有弊端者。

五、稽核小組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辦單位辦理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其金額達「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送稽核小
     組審議後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
  (二)稽核小組開會審議案件,由召集人主持之,如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
     得指定一人代理之。
  (三)稽核小組開會時應由總務處依據業務單位請購(修)財物、營繕工程
     或變更設計案件,連同該估價資料分別提會審議。
  (四)稽核小組開會審議案件時得請有關業務單位列席說明。
  (五)經稽核小組稽核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召集人核章後,
     陳校長核定。
  (六)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認為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指派成員
     抽驗數量、品質及抽查付款是否符合規定。抽驗如發生技術困難,得
     報請委託檢驗機關辦理。抽驗、抽查結果應提會報告並陳報校長。
  (七)稽核小組得於必要時,參與各項(含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
     開標作業及調閱其案件、憑証資料。
  (八)稽核小組之審議作業除以會議方式執行外,得由成員以輪值方式執行
     應行稽核事項,輪值方式由稽核小組會議訂定之。

六、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核備,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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